根据中国《合伙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可以退出合伙企业。退伙的情形包括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法第四十八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应当退伙:
(1)根据法律,法人被宣布破产或被宣布丧失偿付能力合伙人必须具备法律或合伙协议中规定的相关资格,并丧失该资格
(V)合伙人依法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所有财产份额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变更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可以依法变更为有限合伙。如果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无民事行为能力或有限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应退出合伙企业
退出的生效日期为退出原因实际发生的日期
第78条有限合伙人有第1项所列情形之一的,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五款规定,其当然应当退出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登记所需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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