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户后找到原户口本是否仍可使用?
时间:2023-07-08 19:55:14 37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还可以使用。

一、居民户口簿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状况以及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法律效力,是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户籍调查、核对的主要依据。户口登记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户籍调查、核对时,户主或本户成员应主动交验居民户口簿。

二、户主对居民户口簿应妥善保管,严禁私自涂改、转让、出借。如有遗失,须立即报告户口登记机关。

三、居民户口簿登记权属于户口登记机关,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簿上作任何记载。

四、本户如有人员增减或者登记事项发生变动,应持居民户口簿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

五、全户迁出户口管辖区的,应向户口登记机关缴销居民户口簿。

补办户口本以后又找到了旧的

补办户口本以后又找到了旧的:

1、如果当事人是因遗失而补领户口本的,原来的户口本还是可以使用的,但是其他人是不能冒用的,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

2、如果当事人是因损坏而换领户口本的,派出所工作人员会在旧的户口本首页上盖上“作废”专用章,是不能用的。

户籍:

1、又称户口,是指国家主管户政的行政机关所制作的,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

2、户籍是对自然人按户进行登记并予以出证的公共证明簿,记载的事项有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亲属、结婚、离婚、收养、死亡等;

3、它是确定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法律地位的基本法律文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的;

(二)假报户口的;

(三)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卖户口证件的;

(四)冒名顶替他人户口的;

(五)旅店管理人不按照规定办理旅客登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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