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明确条款规定,当处于产期阶段的女性劳动者遭到不当解雇时,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她们在本单位的服务年限给予双倍金额的赔偿。
在此特别强调:
经济补偿方面,用人单位应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劳动者以其在单位的工作年份为基准,每年期限为一个月工资数额对其进行补偿。
若服务期限大于6个月但不足整年,则算作一年期限处理,不足6个月者,则仅需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而在双倍赔偿这一环节中,如果是由于用人单位违背劳动合同法的原则性规定擅自解除或终止雇佣合同的行为导致的,那么用人单位就有义务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金额向受影响的劳动者提供赔偿金。
特殊情况下的补偿措施则是,若劳动者选择放弃继续执行现有就业合同,转而要求得到因非法解雇而产生的赔偿金,用人单位便应该按照每位劳动者实际工作的年份,每个年头支付两倍于该年薪资的金额作为赔偿。
此外,关于产期阶段的女职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赔偿事项,若用人单位在这段期间未能与此种特定人群签订任何形式的就业合同,那么依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双倍的工资作为赔偿金。
倘若自用工之日起至届满一年间未能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同样应按照法律条文之规定,每月向劳动者赔偿双倍的工资。
综合以上诸点内容可见,对于产期阶段的女性劳动者而言,如果在工作过程中无法得到合法保障,甚至会遭到不当解雇,这种行为属于严重违法,用人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赔偿。
而且,对于在产假阶段仍未与其签定劳动合同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同样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87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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