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物与标的区别的法律解析
时间:2023-08-24 17:11:30 26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标的物与标的区别的法律解析

标的和标的物的区别有:

1.概念不同。标的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标的物是这个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标的是房屋租赁关系,而标的物是所租赁的房屋;

2.必要性不同。一个合同必须有标的,但不一定有标的物。比如提供劳务的合同中,标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劳务关系。而在劳务合同中,就没有标的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

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二、标的物提存损失谁承担

标的物提存损失由债权人承担。如果已经提存,那就是意味着双方的债权债务已经消灭,提存的原因归于债权人,因此如果标的物损失,当然是由债权人承担。但是如果是有关部门在提存时存在过失,也会承担相关责任。

三、标的物怎么样可以提存

标的物可以提存的条件如下: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百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n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n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n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n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n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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