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寻女性就业平等权之出路
时间:2023-06-06 22:10:27 20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男女就业不平等只是一种表象,只是男女不平等表现之一,因此男女就业不平等的原因也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附丽于男女不平等的根源。在农业文明社会男人相对于女人有一种天生的体质上的优势,因为农业文明主要是以农业为经济支柱的社会,尽管在一些商业发达的成也许并不如此。男耕女织与其说反映了农业社会的一种社会现象,不如说是反映了男女在生理上的差别这一自然现象,由于男人创造了农业社会的主要财富,男人理所当然地处于这个社会地主导地位,男女之间的不平等也就随之而生,而且成为农业社会中一种不可改变的事实,概而言之,农业社会男女不等的根源在于农业社会的经济基础,不改变农业社会的经济基础而妄求男女平等不过是痴人说梦!

然而随着工业革命的兴起,社会进入资本主义阶段,并进而进入社会主义阶段,无论在现存社会形态的哪一阶段,都已经不存在男女不平等的经济基础,因为现代经济是一种智力经济,或者说是知识经济,而不再是体力经济,从而为解决男女不平等的问题提供了物质上的可能性,而且为了解决社会经济发展中人力资源匮乏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也成为一种必要。从而使我们探寻女性平等就业权之出路成为一种可能。

从上述讨论得之知,现在男女就业不平等已不在具有社会经济基础,而仅仅是以往不平等的社会观念的一种延续,综合考虑现代社会知识经济的特点,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来实现男女就业平等权

一、教育机会和教育资源的公正分配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教育领域取得的伟大成就有目共睹,不论是九年义务教育还是高等教育,其规模和发展速度都非常快。然而,两性受教育程度的差异并没有因此而改变(见表1)

表12003年全国6岁及以上人口两性受教育程度比较(%)(1)

合计不识字或识字很少小学初中高中大专及以上

男1005.5532.1741.0514.876.36

女10013.9534.7134.9311.824.59

总计1009.6833.4238.0413.375.49

事实上,新中国成立50多年来,两性受教育程度上的差异正在缩小,特别是在义务教育阶段。2005年,我国小学学龄儿童入学率达到99.15%,其中男童和女童入学率分别为99.16%和99.14%,性别差异基本消失;小学阶段辍学率为0.45%,其中女童为0.47%,略高于男童,但并不存在明显的性别倾向;初中阶段辍学率为2.62%,其中女生为2.31%,低于男生(2)。由此可见,义务教育阶段两性受教育的机会还是均等的。但是,高中以上各层次,女性的比例显著低于男性(见表1)。近年来,国家正在努力采取措施,保障女性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和机会。例如,在全国普通高校推行国家助学贷款制度,设立国家助学金、奖学金,为包括女性在内的贫困大学生提供贴息贷款和奖学金、助学金,帮助他们完成学业。同时,还鼓励企业、民间机构和个人捐资助学。尽管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规政策,以保障人人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但是,由于种种因素的制约,仍难以保证事实上的平等,入学机会的性别差异依然存在。一些较贫困的家庭常常缺乏送孩子上学的经济能力,这对女孩的影响尤为严重,具体表现为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家庭会优先考虑保障男孩的受教育权利,并在资源投入上存在明显的向男孩倾斜的迹象。农村、特别是贫困地区的农村,女孩入学率和完成学业的比例都大大低于男孩的情况就说明了这一点(3)(p7)。

在我国,男女科学文化素质的差异似乎始终是女性在政治、经济等领域发展滞后的合理解释,也是男女就业不平等的合理解释,至于女性素质为何低于男性则很少有人探究。事实上,教育机会和教育资源的不公正分配才是男强女弱社会格局形成的根源,而这种不公正恰恰来自于传统性别文化对两性的不同影响和规制。受教育权利是人的基本权利,教育领域的不公正不仅是对人权的侵犯,更是影响两性和谐发展的重要原因。因此只有深入探究性别文化对教育公正的影响程度和作用方式,实现教育机会和教育资源的公正分配,才是女性平等就业权之出路。

二、培养女性的自我认同意识,使女性形成正确的角色定位。

女性要在职场竞争中取胜,首先要树立自信心,有良好的自我认同意识。敢于自我肯定,自己和男性一样有在事业上取得成功的能力和可能,在遇到困难时不要自暴自弃,在工作中不要因为自己的性别而降低对自己的要求。其次,女性应该给自已进行正确的角色定位,要有争取自己在经济、政治、社会等方面取得较高地位的权利意识,女性不仅应该是一个好妻子、好母亲,还应该是充分发挥自身才能.能在社会各领域做出贡献,推动社会发展的优秀人才。培养女性的这种自我认同意识,使女性形成正确的角色定位,不是短期可以完成的,要从小做起,不仅学校教育要在男女同学的成长过程中给他们传输男女平等的理念,家庭教育中,父母也要注意通过各种方式为孩子树立男女平等的理念。

三、完善女性平等劳动权的相关法律体系,规范义务主体的行为,切实保障女性权益。

我国已制定了一系列有关保护妇女就业权的法律法规,形成了以《宪法》为首,包括国家法律、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在内的较为完整的保护妇女劳动权益的法律体系.它们虽然在确定立法宗旨,明确调整目标方面堪称完备,但在具体执行中仍有问题.没有经济的权利不算权利,目前我国不少关于女性平等就业的法律规定仍停留在法律理念、原则层面,操作性不够,对义务主体的行为缺少规范,权利主体利益受损后的保障机制还有待完善,如规定了女性具有平等就业权,就应该指定相应的可操作的具体法规,如规定企业在招聘条件中不得有性别歧视的条款,企业女性员卜的比例不得低于某个比例等.各国对妇女就业权益立法保护的做法,值得我们在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时借鉴,韩国国会1998年底通过了禁止男女不平等待遇法,香港的平等机会委员会都很有效地运用政府的有关专门法令,监督就业中的性别歧视等问题(4).应把男女就业平等写入法律,制定《男女就业平等法》,明令禁止就业时的性别歧视,并规定具体操作方法.从劳动岗位保护的角度,凡是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岗位或工种,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从录用标准保护的角度,凡是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岗位或工种,用人单位在招收职工时,不得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而且要明确性别歧视的后果及所要承担的责任.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促进就业立法时把这一条考虑进去,以切实保护妇女权益.有了法律支持,妇女遭受性别歧视时就可以及时得到法律救助,企事业单位就不会再明目张胆地实施男女性别歧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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