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之后,通常会在一个月之内进行庭审。
但是,如果涉及到由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的公诉案件,根据相关规定,应该在收到起诉状或者自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宣告判决,最迟不可超过三个月。
而针对那些可能被判处死刑或者存在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经过上级人民法院的许可,可以延长审理期限长达三个月;如遇特别情形需再次延长期限者,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批同意方可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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