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惩罚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人员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二、安全生产检查需要收费吗
安全生产检查是不需要收费的。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四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三、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要素有哪些
1.人的不安全行为
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造成安全装置失效,使用不安全设备等行为。
2.物的不安全状态
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或强度不够等状态。
3.管理上的缺陷
技术和设计上缺陷,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不符合要求,人员安排不当、劳动组织不合理等缺陷。
4.不安全的环境因素
照明不足、通风不足,温度、湿度不良,过度噪音等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其中,根据本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应当给予民航、铁路、电力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行政处罚的,也可以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处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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