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产案件的受理费
按争议财产的价值和金额,实行依率递减的原则计算收取,其具体收费标准是:
1、不满1千元的每件交50元;
2、超过1千元至5万元的部分,按4%交纳;
3、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3%交纳;
4、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交纳;
5、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交纳;
6、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
7、超过100元的部分,按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
1、离婚案件,每件50元至10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总额不超过1万元,不另收费,财产总额超过1万元的,超过部分收1%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案件每件50元至100元。
3、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没有争议金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4、劳动争议案件,每件30元至50元。
5、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10元至50元。
三、其他诉讼费用的收费标准
申请执行等费用按下列标准交纳:
1、申请执行案件,执行金额或者价额在一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五十元;超过一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超过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
2、申请诉讼保全措施,保全财产的金额或者价额不满一千元的,每件交纳三十元;超过一千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超过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
3、海事海商案件,申请扣押船舶的,每件交纳一千元至五千元;申请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五百元;申请留置货物、燃料的,每件交纳五百元;申请船东责任限制的,按申请限制数额的百分之零点一交纳,但最低不少于五百元。
4、复制庭审记录或者法律文书,按实际成本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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