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
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起诉进行审查后,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条件决定立案审理,从而引起诉讼程序开始的诉讼行为。起诉和受理是两种不同性质却又密切联系的诉讼行为,前者是原告的诉讼行为,是受理的前提;后者是人民法院的诉讼行为,是起诉的结果。任何一个诉讼程序的开始,都是这两个诉讼行为的结合。没有原告的起诉行为,也就没有人民法院的受理行为。但是,受理并不是起诉的惟一结果,是否决定受理,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对起诉行为进行审查而单方面得出的结论。
人民法院在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状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对起诉的内容和形式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裁定。通过对起诉的审查,人民法院可以查明当事人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及时发现和制止滥用诉权的情况,从而保证当事人正确行使诉权,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因此,审查起诉是受理的重要一环。
二、受理的时间
简易程序三个月,普通程序六个月,法院收到起诉状,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立案后法院要将起诉状副本五日内送达被告,被告在收到后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接下来就是举证期间,开庭前三日通知当事人。一般开庭都在立案一个月以后了,要看法院的时间安排。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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