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法定继承之顺位,总共有两类继承人可依次序被列为继承对象,分别是配偶、子女以及父母,他们占据了第一顺位;其次,第二顺位则包含了兄弟姐妹、祖父母及外祖父母等亲戚朋友。
当继承开始之后,所有的财产应被均分给第一顺位继承人,若并无第一顺位继承人存在,亦方可由第二顺位继承人进行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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