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近日,上海知产法院审结一起上诉人广州硕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硕星公司)、广州维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维动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壮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壮游公司)等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硕星公司、维动公司需赔偿壮游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10万余元。这是全国首例涉及认定网络游戏整体画面构成类电影作品案件。
《奇迹MU》是韩国(株)网禅公司开发的一款网络游戏。壮游公司经授权获得中国地区的独占运营权及维权权利。2013年,硕星公司未经授权开发网页游戏《奇迹神话》并独占性授权维动公司运营。该游戏与《奇迹MU》在前400级三大角色名称技能、等级设置、地图场景、武器装备、怪物及NPC等方面均相同或基本相同。壮游公司认为《奇迹MU》游戏整体画面构成类电影作品,被诉游戏侵犯其著作权。维动公司在运营宣传中使用引人误解的内容,与硕星公司共同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故壮游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硕星公司、维动公司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合理费用10.5万元并刊登公告消除影响。
二、审理:
1、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奇迹MU》游戏整体画面构成类电影作品。经比对,《奇迹神话》游戏整体画面与《奇迹MU》构成实质性相似,故硕星公司、维动公司构成著作权侵权。同时,维动公司在游戏宣传过程中使用易引人误解的内容,与硕星公司共同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奇迹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被诉游戏名称与其近似,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审法院据此判决硕星公司、维动公司停止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壮游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及合理费用10万余元并承担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硕星公司、维动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2、上海知产法院二审认为,《奇迹MU》游戏整体画面符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的构成要件,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类电影作品的特征性构成要件在于其表现形式由连续活动画面组成,涉案网络游戏整体画面在运行过程中呈现的也是连续活动画面,玩家不同操作会产生不同画面,但这是操作不同而产生的不同选择,未超出游戏设置的画面,不是脱离于游戏之外的创作,故具有独创性的网络游戏整体画面具备类电影作品的实质构成要件,属于类电影作品。硕星公司、维动公司的宣传内容易引人误解为被诉游戏与《奇迹MU》存在关联,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鉴于壮游公司二审中撤回关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之一审诉请,故对赔偿数额酌情调整,变更硕星公司、维动公司赔偿壮游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400万元及合理开支10万余元,其余维持原判。
三、司法观察
目前,我国网络游戏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面临诸多困难,对于网络游戏的作品类型认定及司法保护路径审判实践及理论界均存在较大争议。此外,在该案审理中,根据原告损失远超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50万元最高赔偿额的客观事实,综合考虑游戏商业价值、侵权程度、合理使用费和壮游公司二审中撤回关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之一审诉请等诸多因素,确定了410万余元的赔偿金额,这无疑对该领域潜在的侵权行为起到了较强的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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