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没有通过环境评估的养殖场如果是违反兴建的,因禁养区进行拆迁的,被拆迁人是不能取得经济补偿的。
相关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一、禁养区是怎样规定的
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是国家第一部专门针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法规性文件,明确畜牧业发展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条例》明确了禁养区划分标准、适用对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激励和处罚办法。
从2014年到2015年,国务院相继颁布了《环保法》,“水十条”等,明确要求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等的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从2016起,国务院相继发布了“土十条”《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要求明确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禁养区划定完成后,在2017年底前,各地区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哪些区域会被划为畜禽“禁养区”?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2、自然保护区
3、风景名胜区
4、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
环保政策密集出台,养殖业环保压力也在持续加大。今年以来,全国禁养区划定范围持续扩大,划定区域从最初的南方水网地区逐渐向内陆、西部、北部地区转移,截至目前,西至陕西、北至辽宁,超过19个省已经划定禁养区,南方水网地区的禁养区内猪场拆迁已经完成过半,而明年仍将是各地禁养区划定及禁养区内养殖场关闭拆迁较为集中的一年,也是禁养区内养殖场拆迁的最后期限,受其影响,生猪市场产能仍可能继续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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