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过失是指在正常情况下责任人在法律行为能力范围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事故不会发生而未采取措施所造成的事故及损失为过失,重大过失是一般人都能预见,作为有相应工作能力的人员却没有预见或预见到但轻信不会发生而造成事故或损失的一种主观心态。
付款人因恶意或重大过失付款,对造成的损失承担什么责任
票据法规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所谓“以恶意付款”,主要是指付款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时,仍然付款;付款人明知票据是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非法取得的,而仍然付款;付款人明知票据本身记载事项不符合票据法的规定以致票据本身无效,而仍然付款等。
所谓“有重大过失付款”,主要是指付款人若进行通常的审查即可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而怠于此审查,并且支付票据金额的。具体表现为: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未履行对提示付款人合法身份证明或有效证件的审查义务,有条件审查而不进行审查的行为。
主张付款人有恶意付款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行为的人,应当付举证责任。法律规定恶意付款人或有重大过失付款人应自行承担责任,这里主要是指民事责任,即当真正的票据权利人主张自己的权利,要求付款人付款时,付款人并不因其已经向他人付款而免除其付款责任,仍然应该再次向票据权利人付款以履行自己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未能识别出伪造、变造的票据或者身份证件而错误付款,属于票据法第57条规定的“重大过失”,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伪造者、变造者依法追偿。票据法还规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1)未依照票据法第57条的规定对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以及汇票背书的连续性履行审查义务而错误付款的;
(2)公示催告期间对公示催告的票据付款的;
(3)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后付款的;
(4)其他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三条,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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