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背书连续
时间:2023-08-18 10:23:26 42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概念

汇票以背书方式转让的,其背书应当连续。所谓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即自出票时的收款人到最后持票人也是最后的被背书人,除第一次背书,背书人为收款人外,其后背书,均以前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为后一背书的背书人,且相互连接而无间断。

2、效力

对持票人的效力,主要是证明的效力。只要汇票背书是连续的,

持票人不需另行提出任何证据,即可行使票据权利。如背书形式上不连续,但实质上是连续的,即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必须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背书在形式上和实质上均不连续时,持票人只能行使追索权或利益返还请求权

对付款人的效力。付款人负有查验背书是否连续的责任。付款人在背书不连续的情况下付款,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付款人负责。

3、认定

背书连续的认定,应遵循下列原则:首先,各次背书在形式上均为有效。

这里仅以形式要件为标准,不管实质情形如何,即使背书实质上无效,如伪造的背书,也不影响对背书连续的认定。其次,连续的背书应为同一性质的背书。即在同一汇票的背书中,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并存时,仅以转让背书的连续来认定背书的连续。第三、背书在汇票上的记载顺序应有连续性。

什么是汇票背书

汇票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转让汇票权利或其他为目的,在汇票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背书是指在票据的背面或粘贴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是转让票据权利的一种方式,也是票据得以流通的基础。

汇票背书转让的连续性怎么判断

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是否连续的认定,只需从票据背书前后的衔接是否连续而无间断,不必从实际上进行审查判断。《票据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付款人及其他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背书是否连续。

此项规定,显然是指形式上的背书连续,而不是实际上的审查判断。根据《票据法》的有关规定,认定背书是否连续需要遵循以下四个基本原则。

1、票据上各项背书必须在形式上是有效的,如果存在因要式欠缺,而导致无效的背书时,首先认定背书为不连续。但是,如背书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章背书,或者伪造背书签章而导致背书无效的,并不影响背书的连续性。

2、背书的连续只是指转让背书的连续,并不包括非转让背书在内,如果在背书中存在委托背书或者质押背书的,并不影响背书连续的认定。

3.、票据上背书连续的先后顺序必须是连续的,前一手背书中的背书人,必定是后一手背书的背书人。后一手背书的背书人名称与前一手背书的背书人的名称必须完全一致。

4、在银行承兑汇票日常实物操作中,后一手被背书人的名称是由前一手背书人记载的,背书人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时,有可能会将被背书人的全称书写为简称。因而,前后两手背书栏内的单位名称就可能不完全一致。按照《支付结算本法》第十条规定,公认能够判断为同一人的,即使简称与全称有所差别,也可以认定其背书时连续的,以保障真实票据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尽量减少随意退票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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