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重大误解合约”并非毫无效力的合同类型,而是具有可撤销性的合同。

该项制度所依据的逻辑是:
基于对于相关本质条款存在重大误解情况下所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相应的行为人为使自身权益不至受损,依照《民法典》赋予其享有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要求撤销交易的权利。
在此种而然的情况下,所谓的“重大误解”实际上是指一方当事人由于自身疏忽大意导致合同中各项具体内容的认识产生错误,进而签订了对应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