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或行政法规明确表示要求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或双方协商确定应以书面形式签署的合同类型。
而格式合同则是指纯粹由格式条款构成,不涉及任何内容变更与修改的合同文件。
尽管法律未对格式合同是否需要书面形式进行强制性规定,但其本质上仍属于要式合同的一种特别情形。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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