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签的合同在分公司上班告谁
时间:2024-07-12 12:34:32 13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总公司签的合同在分公司上班告谁

应选择向总公司进行诉讼,原因在于,分公司并未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单位,因而不具备可视为合法权益主体的资质。

值得注意的是,分公司仅仅作为应母体公司需求而设立的分支机构,其在法律和经济层面皆缺乏独立性,仅作为总公司的从属部门存在。

此外,分公司不拥有自身的专属名字和章程,也未单独拥有任何形式的财产权,因此,当面临法律责任时,分公司需通过动用母公司的资产来填补相关空缺。

《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二、总公司离职再入职分公司工龄算吗

关于重新就业的问题,根据相关规定,个人在重新入职时,其工作年限将自该日期开始重新计算;在此之前累积的工作年限则不被认可。当然,若用人单位愿意综合考虑这些因素进行合并处理,也是可行的。此外,针对员工在离职之后再次重新就职的情况,他们的工作年限实际上可以与之前的工作年限视作相连,然后予以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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