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调整后若干具体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39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税务登记问题。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人,凡已在各地国家税务局原按所得税纳税人办理过税务登记的,不再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凡未办理过税务登记的,应到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
二、关于税款所属期问题。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的3%的金融保险业营业税,按税款所属时期从1997年1月1日起计证,各地接到本通知后,应分别按金融、保险业的纳税期限补征。《纳税申报表》由各地按所附表格式自行印制。
三、关于预算管理问题。请按财政部《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7]38号办理。
此次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对各地国家税务局是一项新工作,请各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密切合作,相互协调,保证税收政策的统一和征税税基的一致。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报告。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调整后若干具体征管问题的通知
2、营业税纳税申报表(略)
3、财政部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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