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承租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1、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2、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4、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6、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一、承租人有什么行为应当退还公共租赁住房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闲置6个月以上的;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转租或擅自调换的;破坏或擅自装修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改变住房用途的;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什么情形出租人可收回房屋
出租人可收回房屋的情形:
1、擅自转租承租房屋;
2、擅自转让租赁房屋,转借给人或者转让使用的;
3、擅自拆除或改变租赁房屋的结构或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5、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6、公有住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
7、故意破坏租赁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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