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以下六种情况下可以依法免除刑事处罚:(1)正当防卫;(2)紧急避险;(3)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4)被胁迫参加犯罪;(5)犯罪预备、未遂、中止;(6)自首。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过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检察院不予受理的案件类型
在法律中,检察院不受理案件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案件已经过了追诉时效;二是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如果案件已经过了追诉时效,那就意味着犯罪行为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检察院不能再对犯罪行为进行追究。如果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那就意味着检察院不能确定犯罪行为是否存在,也不能确定是谁犯罪的,因此不能对犯罪行为进行起诉。
根据上述情况,检察院不会接受案件的处理,主要是因为案件已经过了追诉时效,或者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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