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产权置换如何质疑?
直接去房地产交易中心。城市房屋拆迁中的产权交换,是指拆迁人与自己建造或者购买的被拆迁房屋进行产权交换,并按照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和交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结算、交换差价。也就是说,被拆迁房屋的产权将与被拆迁房屋进行交换,被拆迁房屋将失去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交换后,被拆迁房屋将拥有被置换房屋的产权。产权交易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之一,其特点是以实物形式反映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补偿。住宅和非住宅均可采用产权交易方式,但不包括非公益性住房的附属物。
差价结算基于等价交换原则。实质上,是对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与交换房屋市场价之间差额的结算,多退少补。相当于拆迁人先按照房屋评估价格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然后被拆迁人按照市场价格购买被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进行房屋置换。
以上两种方式是否可以选择?根据规定,人民群众可以选择赔偿方式。但选择权受到以下两个条件的限制:一是规定非公益性住房附属物的产权不交换,被拆迁人只能选择货币补偿;二是,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不能就解除租赁关系达成协议的,只能进行产权交换,被拆迁人不能选择货币补偿。
这一规定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附加物不具有独立使用的性质,在产权交换后不能独立使用。另外,附属物属于特定的建筑物,不同的建筑物对附属物有不同的要求。二是租赁关系不能终止,这意味着双方不能就补偿款的分配比例达成协议,拆迁人没有义务,很难对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设定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补偿款比例。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实施货币补偿,或侵害出租人利益,或侵害承租人利益。另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为了尽快终止现有的租赁关系,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这样一来,原承租人就可能因拆迁而失去居住空间,也违反了被拆迁人与承租人之间原有租赁关系不能因拆迁而强行终止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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