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之处: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都是对权力行使的一种时间限制,都具有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保持社会关系稳定的作用,并且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都是一定时间的经过导致一定的法律效果的产生。区别之处:第一,适用对象上,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第二,法律效力上,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表现为胜诉权之丧失,权利本身并不消灭,除斥期间的法律效力表现为形成权的消灭。第三,时间长短上,诉讼时效一般长于除斥期间,而且诉讼时效可能中止、中断甚至延长,而除斥期间固定不变。
一、撤销权行使期间属于什么期间
撤销权行使期间属于除斥期间。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预备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民事权利有效存续的期间。除斥期间也是某种法律事实,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行使其权利,其权利即被除斥。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二、民法典235条内容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是物权编的其中一条,规定的内容是权利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具体来说:享有这一权利的人应当是物权人,被请求方则是无权占有人。权利人有权要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以及孳息,这种请求权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行使,并且,返还原物请求权属于物权请求权,行使权利不受诉讼时效或者是除斥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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