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了免税收入的范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免税收入的相关要点也作了进一步解释,尽管如此,但有些细节容易混淆。如何正确理解免税收入,如何区分免税收入与不免税收入,直接关系到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额的正确性。笔者认为,要正确理解免税收入,需注意下列不免税收入。
不免税的债券利息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企业的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理解免税的国债利息收入时应注意以下三点:
1.企业持有的除国务院财政以外部门发行的债券利息收入不免税。如企业持有的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持有的各种企业债券利息收入不免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债券利息收入应计入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3.企业在二级市场上转让国债所取得的收益以及企业代销国债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均不属于国债利息收入,均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不免税的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下列股息、红利收入免税:一是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二是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根据上述规定,笔者认为,企业取得下列六种情况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免税:
1.居民企业从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2.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3.非居民企业从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5.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取得的与境内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6.企业因转让股权取得的股权转让收益。
不免税的非营利组织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企业所得税法实旋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笔者认为,非营利性组织取得的以下两类收入不免税:
1.不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收入不免税;
2.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不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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