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刑事诉讼中止的情形为:在法院审判的过程中,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或者被告人脱逃,亦或是自诉案件中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且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以及由于某些不能抗拒的原因,导致相关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在前述的情形之一发生时,法院可以中止审理。
刑事诉讼终止和刑事诉讼中止的区别
终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致使审判不应当或者不需要继续进行时终结案件的诉讼活动。终止审理的法定情形是指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2~6项所规定的内容。终止审理与中止审理不同。
二者的主要区别是:
(一)原因不同。终止审理缘于审理中出现不应当或者不需要继续进行的情形,而中止审理则是因为出现了使得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不可抗拒的情况。
(二)法律后果不同。终止审理后,诉讼即告终结,不再恢复,而中止审理只是暂停诉讼活动,一旦中止原因消失,即应恢复审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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