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员工拒绝支付社会保障金的行为,实际上是属于违法的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企业与员工都有法定的义务去参与并按时足额地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具体而言,职工应该承担的那部分社会保险费用将由他们所在的工作单位进行代为扣除并统一缴纳;
而那些没有雇佣工人的个体工商户、未在任何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者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则可以直接向负责收取社会保险费用的政府部门进行缴纳。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企业通常占据着主导地位,表现出较强的优势,而员工则处于相对被动的位置,显得较为弱势。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会看到企业不愿意签署或者不愿意遵守劳动合同的情况,就如同本案中的情况一样,尽管员工个人表示愿意放弃社会保障,但是这种承诺却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这样的承诺是无效的。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其目的是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5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应尽的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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