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员工仍处于患病期间、或者存在疑似症状,或者和来自湖北等疫区的人员、确诊患者;
疑似患者等密切接触过,公司不仅应当拒绝员工复工,还应当及时汇报,并要求员工尽快隔离、就医;
如果员工曾经被确诊但已经治愈,或者曾被视为疑似病人但已经排除;
或者属于密切接触者但已经过了隔离期限且无任何症状的,则员工有就业和提供劳动的权利,公司不应当拒绝员工复工。
被拒绝赔偿的职业病患员工就可通过以下方式维权:
1、协商和解。双方就职业病赔偿达成一致的协议,在这种情况下,一般患者会有一些妥协,建议急需治疗费的患者考虑这种方式。
2、仲裁。企业拒绝赔偿的,职业病患者可以至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处理解决。
3、诉讼。如对劳动仲裁不服的,可以至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企业赔偿。如果企业拒绝赔偿的,可以拿着生效的法律文书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职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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