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
(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违规放贷的这种行为肯定会严重导致贷款管理制度的混乱,而且,对借款人如果不进行严谨的审查,就有可能会导致贷款无法收回,长此下去甚至会影响到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不过,本罪的犯罪主体都是正规贷款机构的工作人员,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就业培训还是很有必要的。
一、中国对违法发放贷款罪既遂的处罚标准
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自然人与单位都可以构成本罪,犯本罪的具体量刑标准如下:
1、犯本罪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2、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3、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上述的规定从重处罚;
4、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
二、商业信用融资的优点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1、筹资便利。利用商业信用筹集资金非常方便,因为商业信用与商品买卖同时进行,属于一种自然性融资,不用做非常正规的安排,也无须另外办理正式筹资手续;
2、筹资成本低。如果没有现金折扣,或者企业不放弃现金折扣,以及使用不带息应付票据和采用预收货款,则企业采用商业信用筹资没有实际成本;
3、限制条件少。与其他筹资方式相比,商业信用筹资限制条件较少,选择余地较大条件比较优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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