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发放贷款罪的认定标准如下:
1、对象要求:非法发放贷款罪的对象是贷款,即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的货币资金,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偿还本息。贷款既可以是人民币,也可以是外币;
2、客观要求: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3、主观要件:非法发放贷款罪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非法发放贷款可能造成的重大损失是过失,一般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4、主要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由中国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服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组成,以及上述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立案标准
对违法发放贷款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关于骗取贷款、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巨大的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经商该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认为,尽管此类犯罪新的立案追诉标准正在起草、修改中,但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参考此标准中关于数额巨大的规定处理个案。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同意《立案追诉标准(二)》确定的数额标准。因此,骗取贷款、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数额巨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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