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出于一个最终的犯罪目的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目的行为、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而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态。
转化犯是指某一较轻的罪行因具有特定情形而转化为较重之罪。
转化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故意犯罪(本罪)的同时,或者在本罪造成的不法状态持续过程中,由于行为人实施了特定行为,而这一特定行为与其本罪行为的结合足以填充另一故意犯罪(转化罪)的构成,从而使行为人的行为符合转化罪的犯罪构成,并根据刑法规定以转化罪定罪处刑的犯罪形态。牵连犯与转化犯在形式上均触犯数个罪名,在处理上也是以其重罪处断,故容易混淆。但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的行为事实能否分离为数个独立成罪的犯罪行为。
牵连犯是实质数罪,处断一罪;转化犯是实质一罪,法定一罪。在牵连犯中,行为人的数个行为可以区分为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或者目的行为与结果行为。在转化犯中,行为人的行为事实却不能作如此区分。在转化犯中,虽然行为人的犯罪事实中的一部分能够独立成罪,但是,这部分却不能分离出去,因其必须与其他事实相结合才能成立转化罪。
从社会危害性以及行为与行为之间的关联性角度出发,牵连犯设立的初衷是为了使某些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但行为人数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且具有一个共同的最终的犯罪目的的情况,从数罪并罚中分离出来。因此,无刑法规定性和不实行并罚性,理所当然的应该是牵连犯的本质特征。笔者认为,在坚持牵连犯的本质特征的前提下,应保留牵连犯的独立法律地位,并通过立法对牵连犯的若干理论问题加以完善和统一。
全文63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