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三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接到控告、举报或者发现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应当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检察意见,要求其按照管辖规定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可见,除了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案件进行监督外,立案监督制度还包括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以及对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
一、立案需要提交什么材料、程序有哪些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要求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案时,公安机关在不予立案或者撤案的同时,会向其制发《不立案决定书》或者《立案决定书》副本。在向检察机关提出立案监督/撤案监督时,需要提供上述文书,用以证明确实存在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不撤案的事实。
另外,控告/举报人还应当提供其所掌握的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或者案件线索等。立案/撤案监督的申请,应当向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提出。
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控告、申诉,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并可以要求控告人、申诉人提供有关材料,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办理。
二、立案的条件有哪些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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