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被企业解聘而从企业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如何计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东地税发[2001]223号和东地税发[2004]181号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在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3倍以下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3倍的部分,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注:2010年、2009年、2008年、2007年、2006年、2005年、2004年、2003年、2002年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分别为46576、42585、39516、35284、31135、28253、25326、22598元、17804元)
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计算。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免税收入额-实际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工龄-费用扣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工龄
公式中"实际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是指个人取得补偿收入时实际缴纳到地方税务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指定专户的部分,对未实际缴纳的不得扣除。
"工龄"是指计算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的个人实际工作年限,如果实际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免税收入额"为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的3倍。
例如:周某在XX公司工作10年,2009年被公司解雇,公司给予其一次性解聘金150000元。周某应缴交个人所得税计算过程如下:
{[(150000-39516×3)÷10-2000]×10%-25}×10=895.2元
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支付单位如果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另外,如果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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