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终止后不是一家人。收养关系解除后,可以消除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收养关系终止后,由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养父母支付生活费。养子女成年后因虐待、遗弃养父母而终止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赔偿收养期间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收养关系什么情形下会终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收养关系:
(1)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
(3)送养人行使对养父母子女的关系的解除权的。
(4)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的。
2、收养关系的解除可以分为两者方式:一是协议解除;二是诉讼解除。
(1)收养的协议解除
指根据收养人、送养人及被收养人的意思表示,终止他们之间关于收养关系的法律行为。协议解除的协议可能有两类:第一类是被收养人未成年以前,收养人和送养人之间可以通过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但需要注意的,若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的,应当取得被收养人的同意。第二类是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的协议解除。养子女年满18周岁之后,已具备完全行为能力,自己可以对收养关系的存续作出影响,故如果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关系恶化,无法公共生活,双方可以通过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除了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外,还必须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2)收养的诉讼解除
法定的解除情形: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另一方不同意的,一方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的;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要求解除的;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双方无法达成。
不管公民是外国人、还是中国人,只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都可以收养他人。当然即使满足条件,也只能收养特定的未成年人这些可以被收养者包括丧失父母的孤儿、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以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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