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养子女解除关系后还能恢复收养关系吗
养子女解除关系后还能恢复收养关系的,收养关系成立条件有: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年满三十周岁;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有正当的收养目的,不违背社会公德和国家法律及国家计划生育的规定。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二、收养登记办理方案
收养登记办理方案:收养人和送养人依法订立收养协议后,携带带本人身份证、书面收养协议等材料,前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经依法审查,确认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三、收养登记办理地点
收养登记办理地点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不同的情况,办理收养登记的地点也不同:
1.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2.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3.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4.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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