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收土地面积及位置
本批次建设用地拟征收土地总面积1.1574公顷,其中农用地0.5884公顷,建设用地0.5690公顷。土地规划用途为工业用地,采取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等出让方式供地。征收土地位于鹿头镇邓店村(枣新公路南侧),见土地勘测定界图。
二、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及办法
根据《湖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14]12号)文件规定,该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涉及我市一个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区域。鹿头镇邓店村位于我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三级区域,年产值标准为2.175万元/公顷,补偿倍数为22倍(土地补偿费倍数8倍,安置补助费倍数14倍,征用园补偿修正系数为1.1倍),征地补偿标准为47.85万元/公顷。因此,本批次征收鹿头镇邓店村集体土地补偿费标准为:
1、补偿标准及补偿费用情况
地块拟征收鹿头镇邓店村集体土1.1574公顷,其中农用地0.5884公顷,建设用地0.5690公顷。土地规划用途为工业用地。年产值标准为2.175万元/公顷,征地补偿倍数为22倍(土地补偿费8倍,安置补助费14倍,征用园补偿修正系数为1.1倍),征地补偿标准为47.85万元/公顷。征地总费用为58.0851万元,其中土地补偿费21.1219万元,安置补助费36.9633万元。
2、本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国土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拨付到枣阳市鹿头镇邓店村集体。
3、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享有土地所有权的枣阳市鹿头镇邓店村。其中,土地补偿费由枣阳市鹿头镇邓店村集体组织管理和使用。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枣阳市鹿头镇邓店村集体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偿等。并由枣阳市鹿头镇政府会同市财政、国土等部门依法对该征地补偿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4、征地涉及地面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补偿,经有关部门评估后据实补偿。
三、本公告发布之后,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四、对补偿安置争议的处理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公告中补偿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以社区集体为单位,书面送达枣阳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之规定,对本公告中征收土地安置补偿标准有争议的,不影响本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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