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必须到庭作证,特殊情况的证人可以不到庭作证。
1.证人的相关定义
证人,是指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是指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出庭向法院陈述证言。
2.证人的相关义务
以上两项定义,可翻看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由此可以看出,证人作证,也是一项义务,但整部法律并不特别强调证人出庭作证,只是要求“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经公诉人、被害人、被告人、辩护人的询问和质询,或经有关方面查证,就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整部法律没有规定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其他法律法规上也无类似规定,因此司法界普遍理解为,证人在履行作证义务时,既可以出庭作证,也可以不出庭作证。
3.哪些证人不需要出庭作证
《民诉证据规则》第五十五条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第五十六条《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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