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为了买房养老,可产权人却变成了儿子、儿媳一家,赵女士认为儿子儿媳的行为对其经济及生活造成较大影响,故将儿子杨某、儿媳潘某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房屋归赵女士所有,日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赵女士称自己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槽村,因此处拆迁,2003年9月赵女士获得该房屋拆迁款220多万元。赵女士用此拆迁款买房居住,由于年事已高,委托儿子杨某办理此事,于2003年9月30日一次性花48万买下了石景山区鲁谷大街重聚园某房产并进行装修。2004年6月儿子杨某跟赵女士商量说:“妈,你是农转非过来的,退休费低,买一套楼房生活没有保障,可以用拆迁款再买一套楼,房租可以养老,这样,可以减轻孩子们的负担。”赵女士认为儿子杨某说的有道理,就同意了,但房款太高,赵女士想手里留点现钱,不想全部投进去,就提出了银行按揭买房的想法。后赵女士委托儿子杨某办理按揭相关手续,在办理过程中,儿子儿媳告诉赵女士,说其年龄超过了银行放款的条件,经赵女士与儿子儿媳一起商量,决定以儿子杨某的名字办理贷款手续,实际由赵女士支付银行贷款,房屋产权归赵女士所有。在办理按揭贷款过程中,儿子杨某的身份证已过期,新身份证还没有办下来,便用了儿媳潘某的名字办理按揭贷款。
赵女士认为,由于家庭出现特殊情况,赵女士想把房产变更到自己的名下,经和儿子杨某、儿媳潘某协商不成,因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查清事实,判令由赵女士出资购买的房屋归赵女士自己所有,由二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
日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已经正式受理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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