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屋被盗房东是否担责,需要视情况而定。
在租房期间,出租人负有保障出租房屋和房屋内所附设施安全使用的义务。租户因被盗造成的损失,房东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
若房东提供的房屋设施完好无损,且有物管提供服务,房东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房东不负责任,由盗窃者承担。若房屋设施有瑕疵,房东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则房东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租客若是能有证据证明被盗案与房东提供的设施等本身存在安全隐患,或者房东在安全方面有过错而使小偷轻易进入,则房东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否则房东不对租客的物品丢失负责。
租客在租赁房屋内遭受人身伤害死亡,责任如何承担?房东是否担责?
点评:
本案租客触电致死的人身伤害赔偿,责任承担比例就看各方的过错大小。
出租人只承担了一成的赔偿责任,比例较小,原因有两个,一是他与转租人合同的约定,约定转租人未保障安全造成损失的由转租人承担,该约定签署后转租人理应对房屋安全尽更多的注意义务,二是转租人对房屋进行了改造,要求租客从各自房屋接电使用公共电器,从而增加了用点危险,因此转租人存在更大的过错。
案例
租客电死于转租房浴室“大小”房东共担责任
张先生将一套公房出租给黄先生,黄先生又将该公房转租给他人。租客蔡先生在卫生间洗澡时身亡,其家属遂将两位房东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费用70余万元。日前,松江区法院作出判决,黄先生承担50%的事故责任,赔偿各项费用37万余元;房东张先生承担10%的事故责任,赔偿各项费用7万余元;死者承担40%责任。
2009年10月,张先生将自己的一套老公寓出租给黄先生,同时也特别约定如黄先生在租赁期间未保障安全而造成的各种事故损失,均由黄先生承担。黄先生接手房屋后即对租赁房进行改造,将房屋分隔成数间,准备转租给他人,做“二房东”获取租金差价。同时,黄先生为便于区分各个房客使用的电费而私自安装5只分时电表并要求各房客在使用公共电器时各自从租赁的房间内接电。
2010年3月2日晚,蔡先生下班回家后欲洗澡,他便使用两个拖线板将电源从其租赁的房间中接至公用卫生间的热水器上。为图省事,蔡先生直接将其中一根“赤膊线”插在拖线板上,接电后他便进入卫生间洗澡。其同住租客见蔡先生进去近1小时还未出来便撞门进去,发现蔡先生已触电躺在地上,于是立即报警救护,蔡先生最后因抢救无效死亡。随后,蔡先生的家属将黄先生和张先生告上法庭。
庭审中,张先生辩称自己与蔡先生的死无关,他已经将房屋租给黄先生并做了相关的约定。黄先生将房屋改造并转租给别人一事自己毫不知情,故不愿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二房东”黄先生私自安装分时电表并要求房客自己接电使用公用电器的行为明显增加了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与蔡先生触电死亡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蔡先生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如何安全用电应当有所了解,但其在用电过程中未确保用电安全违规接电,其行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张先生作为房屋的出租人应对出租物及其附属物负有管理的义务,确保租赁房屋内的各项设施均能正常、安全使用,故也有过错。综合三方的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等因素,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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