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张某在销售自己房产的过程中,在已与隋某签订合同并收了首付款的情况下,又把房子高价转卖给他人,办理了过户手续。昨日,威海仲裁委员会文登工作站裁决,解除张某与隋某签订的合同,要求张某赔偿隋某8万元。
张某在文登市区有一套楼房,因工作调动要去外地,决定将其卖掉。2013年11月,经朋友介绍,张某将该房屋以18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隋某。双方签订书面合同约定,隋某先付8万元,张某交房屋钥匙,待6个月后隋某付清剩余10万元房款后再办理过户手续。不久,张某认为所卖房屋价格偏低,要求隋某再增加2万元。隋某认为双方已订立书面合同,拒绝其要求。
2013年12月,张某见隋某不答应增加房款,便私下把该房屋以22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丛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随即,张某把8万元钱退还给隋某,通知他7天内搬离并交出房屋钥匙。隋某认为张某这种一房两卖的行为涉嫌欺诈,遂将张某诉至威海仲裁委员会文登工作站,请求解除与张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赔偿损失8万元。
据工作站人员介绍,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此案中,张某一房两卖,隋某有权主张赔偿损失。因此,仲裁庭对隋某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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