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探视权相关证书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时间:2023-07-16 20:42:27 31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离婚探视权辩证书的内容包括:

1、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权探望子女,另一方有义务协助;

2、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3、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论维权、诚信、法治的辩证统一

中消协确定2004年主题为“诚信、维权”,符合时宜,切中要害。维权、诚信、法治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辩证统一体。维权是目的,诚信是基础,法治是保障。只有把三者紧密结合、综合运用,才能收到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最佳效果。

维权——形势非常严峻我用这个标题,绝不是耸人听闻,而是以大量事实为依据的。综观当今消费市场,至少有十大侵权现象。

1、有毒有害食品侵犯消费者安全权益。比如:以病死的禽畜加工卤腊制品,以隔年的陈馅加工月饼,以敌敌畏浸泡火腿,以毛发水加工酱油,用工业增白剂熏制面食,出售有毒大米、酒类和残留农药的蔬菜,不合格的药品和假药充斥市场,严重危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威胁消费者和生命安全,每年全国消费者食物中毒的人数超过十万人,其中有少数人不治身亡。2002年全国发生校园食物中毒事故53起,有4097名学生中毒,24人死亡。

2、有毒有害工业品和劣质建筑物侵犯消费者安全权益。含有毒素的室内装饰材料导致消费者产生病变,豆腐渣房产工程倒塌导致消费者伤亡,高压锅爆炸伤害消费者,“黑心棉”危害人的健康等事件时有发生,有的“黑心棉”是收购殡仪馆盖死人的被子加工的。

3、假冒伪劣产品侵犯消费者经济权益。有的以假烟、假酒冒充名烟、名酒,以膺品文物冒充正品文物,使消费者以名牌的高价购买冒牌的低质产品;有的出售假农药、假化肥、假种子坑农;有的产品质量低劣,消费者使用后很快损坏,甚至根本没有使用价值。

4、短斤少两侵犯消费者经济权益。许多经营者在衡量上做手脚坑害消费者,看起来一斤,实际上只有八两左右,甚至更少一些。

5、用传销、网上购物等方式侵犯消费者经济权益。用传销的方式坑骗消费者的现象,虽经多次整顿,仍然不同程度的存在。现在又冒出一个网上购物陷阱。部分经营利用网络交易中买卖双方互不见面的空隙,以欺诈、假冒、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侵犯消费者的权益。

6、售房欺骗侵犯消费者经济权益。最近四川消费者提醒消费者,购房要警惕五大新陷阱:预交牌号费,到时不能得到原来选定的房子;搞“假按揭”,到办产权证时,不能给消费者办理产权证;搞“九成”按揭,欺骗银行和消费者;要“样板房”花招,欺骗消费者;精装房不“精”,只是对墙面、地面进行简单处理。

7、倒卖车票侵犯消费者经济权益。票贩子乘交通紧张之机,内外勾结套购车票,甚至伪造车票,以高价卖给消费者,从中渔利。

8、教育违规收费侵犯消费者经济权益。2003年全国治理乱收费专项检查共查出12600多件教育乱收费案件,违规收费金额达21.4亿元。收费名目繁多,家长不勘重负。据扬州市专题问卷调查,教育支出竟然占到所调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2.2%、人均消费支出的62.7%.9、医药违规收费侵犯消费者经济权益。渐江省审计抽99家医院,查出各类违纪规资金5.21亿元,医院药品价格畸高、医疗服务乱收费尤为突出。一个六岁女童一次阑尾炎手术,要做104项检查,共花费医疗服务费和药费6867.63元。

10、丧葬违规收费侵犯消费者经济权益。殡仪馆则在死人身上打主义,违规乱收费的现象也相当严重。

实际生活中还在其它种种表现,不一一列举。仅从以上十个方面可以看到,在衣食住行用,生教老病等各个方面都存在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现象,具有普遍性、严重性、残酷性的特征。维护消费者权益是一项非常紧迫而重要的任务。

为了实现这个任务,应当对产生这些现象的原因进行分析,应当说产生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我认为最主要的有两个,一个经营者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追求最大利润,背离了以人为本的精神和诚信的道德规范,把自己的利益建立在损害广大消费者利益的基础上,甚至利欲熏心做出损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罪恶勾当。二是法制观念薄弱,这里有经营者不懂法和知法犯法的问题,也有消费者不懂得或不习惯用法律武器维权的问题,还有执法部门执法不严的问题。因此必须拿起“诚信维权”和“依法维权”两大武器,确保消费者的权益。

诚信——维权道德法庭诚信是经营者及市场中介组织在市场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商业道德标准和根本行为准则。诚实守信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说文》中就有“诚,信也”的说法。历史上凡是有成就的实业家都是靠“诚信”起家的,诚实守信,贷真价实,质量过硬,是他们争取大量客户、不断发展业务的力量源泉,争取“誉满全球”是他们的企业保持长盛不衰的要诀。相反,有些靠欺诈消费者起家的暴发富,是兔子的尾巴长不了的,一则他们的欺诈行为最终会被消费者识破而自毁;二则他们的违法行为最终会被揭露而受到法律制裁。我们应当吸取历史上的经验教训,弘扬诚信,反对欺诈,建筑起维权的道德法庭。

当然,历史上的实业家们讲的诚信,本质上是以巩固和发展企业为目的的,他们推行的真诚、良好服务,是为了争取更多的顾客,达到更多盈利。还不可能完全做到以人为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人为本是我国搞社会主义的根本出发点落脚点。对消费者诚信,是以人为本的基本要求,是更高层次的诚信。这就是社会主义社会的诚信同历史上实业家们的诚信的本质区别。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诚信,核心是坚持以人为本,真心实意地为人民服务。有了这样的观念,才能够真正对消费者诚实、守信。不仅要求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树立和践行这个观念,而且要求所有各类企事业单位的业主和从业人员都要树立和践行这个观念。因为在我社会主义现阶段,私营企业主,个体户和各种介组织的人员,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都是为中国人民服务的职责和义务,都要想消费者所想,急消费者所急,对消费者负责,以诚信的态度对待消费者。在社会主义新中国,那种认为私人办企事业单纯是为了赚钱的观点是片面的,正是这种认识误区,使得许多业主背离了诚信,误入了歧途。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诚信的基本要求是:经营者在市场活动中,以诚实守信为基本道德标准和根本行为准则,以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公道、质量合格、计量准确的消费品和良好的服务,认真履行与消费才约定的义务,信守对消费者的承诺。不高抬物价和收费标准,不生产和出售毒有害商品,不生产和出售假冒伪劣产品,不短斤少两刻扣顾客,反对规避自身义务及各种商业欺诈行为,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法治——维权法律保障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不仅要启动诚信这个道德法庭,还要运用法律武器依法维权。

如果说弘扬诚信原则主要是从经营者这个源头筑起道德防线维护消费者的权益,那么依法维权主要是唤起消费者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现在的问题是不少消费者不知道或者不习惯运用法律武器维权,因此,必须大力开展依法维权的教育,使消费者懂得依法维权,养成依法维权的习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九项权利,对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规定了十四条惩处办法,包括承担民事责任、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等。这是消费者维权的法律武器。消费者要自觉地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依据,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坚决抵制市场交易中出现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依法维权,当然也有经营者遵纪守法的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经营者规定了九项义务,并相应地制定了违规处罚办法,这对于经营者履行诚实信用原则给予了有力的法律支撑,对经营者的违规行为和欺诈行为给予了有效的制约。教育经营者自觉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就能从源头上杜绝侵权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依法维权,还有执法机关严格执法的问题。有了法如果不能贯彻执行,等于一纸空文。总的说来,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是得到了贯彻执行的。但是不够令人满意,还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这与执法人员的素质有关,有同有些执法人员的腐败关系极大。要教育执法人员牢固的树立人为本思想,清正廉洁,公正执法,严格执法,以法律、法规为武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了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的举措,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人民法院应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如果这些要求都能在实践中得到认真的贯彻执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会得到保护。

湖南省社科联研究员、原党组书记、执行主席肖浩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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