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铺租赁合同到期后若遭遇拆除,通常情况下并不会获得任何方面的赔偿。
在依据租赁合同到期时间来执行相关事宜的基础上,对于在合同期限尚未届满之时即被要求必须拆迁搬离的商铺数量,当事人可以通过积极协商寻求一定程度的停产停业损失等相关赔偿。
具体来说,当涉及到拆迁租赁房屋这一事项时,倘若被拆迁者与房屋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得以解除,或者得到被拆迁者对房屋承租人的妥善安置,此时则由拆迁人向被拆迁者提供相应的补偿待遇。
然而,倘若被拆迁者与房屋承租人就解除租赁关系一事未能达成统一意见的话,那么则应当由拆迁人对被拆迁者实施产权调换行动。
在这种情况下,产权调换所涉及的房屋将继续由原承租人承租居住,且被拆迁者也需与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需要指出的是,本条法规的核心原则在于既要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合理的补偿,同时也要考虑到房屋使用人的权益。
毕竟作为租赁方而言,他们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房屋所有权人,因此仅能获得停产停业损失费用、装修费用以及搬迁费用等方面的补偿。
最后,若租赁合同中已对拆迁时的拆迁补偿分配问题作出详细约定,则依照约定行事即可。
《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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