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分立的决议必须经过股东会的表决,而且必须经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决议通过后,才对全体股东产生效力。如果没有达到享有表决权股东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公司分立决议不生效。如果公司享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同意公司分立的,即使其他股东不同意,也不能阻止公司分立。对于公司分立决议不同意的股东,可以通过向其他股东或者其他人转让股份的方式收回出资,或者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从而退出原来的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七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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