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务中,存在大量的买卖合同,但不是每一笔买卖合同,都签署了非常正式的书面协议,究其原因在于交易习惯不同,比如超市卖给顾客一瓶水,顾客一手交钱,超市一手交货,双方不可能,也没有时间签署一份书面买卖合同。
但对于某些复杂的交易,书面买卖合同就很有必要了,两个公司或者个人刚开始做业务,谁都不太熟悉,签署的买卖合同无比正规,但随着双方业务量的提升,交易习惯的养成,对合同的管理就没有当初那么严格了,甚至有的时候,双方打个电话,交易就完成了,根本不会有正式的买卖合同,反而用收货单、发票一类的凭证来进行结算。
一、买卖合同管辖地有什么规定
(一)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或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那么,上述地点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二)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原约定的地点,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否则,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这里的其他方式应包括双方实际已交付和接收地点,即以实际交货地点作为履行地而确定管辖。
(三)当事人在合同中虽有约定的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即按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
(四)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无论是否实际履行或交货,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即按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
(五)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即按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
二、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什么
(一)出卖人义务
(1)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3)物的瑕疵担保义务,按照约定质量要法度将会标的物;
(4)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保证第三人不得和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
(5)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以外的有关单和资料。
(二)买受人义务
(1)支付价款;
(2)受领标的物。买受人有依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惯例受领标的物的义务;
(3)及时检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
(4)暂时保管及应急处置拒绝受领的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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