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家庭可支配收入,即是家庭能够享有自主支配权利的收入资源,其涵盖了家庭整体收入中的现金形式以及实物形态的收入。
该概念在计算时,将剔除家庭需要支付的税费,如所得税、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障支出,以及向亲朋好友进行的借款等必要费用后的净余部分作为最终结果。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