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外资公司所需材料如下: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
4、法律、行政法规和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
5、法律文件送达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6、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董事长、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
7、经办人身份证明;
8、审批机关批准的章程;
9、场地使用证明或者红本租赁凭证;
10、外资备案。
一、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提交什么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2)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可在申请书内填写);(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的决议或决定(原件);(5)向原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6)公司章程修正案或新的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签署);(7)股权转让协议(原件1份,涉及国有产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不涉及国有产权股权转让的,股权转让协议应当办理公证或见证;(8)股东的资格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10)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权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登记需要准备哪些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三)公司章程;(四)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五)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八)公司住所证明;(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十)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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