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主体资格证明和外国投资者或证明文件副本,外国投资者资格证书或标识在国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经驻华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资格证书或标识应当提供公证机构公证地方文献。
b、投资各方资信证明(复印件)
c、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原件)
d、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e、合营企业合同、章程(原件)
f、董事会成员名单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g、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h、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
j、董事会成员委派函(原件,签字)
k、新设立公司房屋使用证明(含租房协议、房产证明,复印件)
l、投资中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外资公司注册变更政府审批
(一)变更经营范围
1.企业董事长签署的变更(增加)经营范围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
2.董事会关于企业变更(增加)经营范围的决议(原件1份,打印,董事会成员签字);
3.有关(变更)增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3份,打印,企业盖章);
4.企业成立批文及其他变更批文(如有,复印件各1份);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6.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
7.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已有的最近的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显示注册资本已缴足的企业免交);
8.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1份(只填写变更事项);
9.其它所需文件:如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提交深圳市环保局环境影响批复(正本1份);如属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等项目,提交拥有土地使用权和经营场所的有效文件(复印件各1份)。
10.提交修改后的公司合同章程或者公司合同章程修正案(原件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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