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得到配偶知悉且同意的前提条件下,单方面擅自决定售卖夫妻双方共有之财产的行为将被认定为无效,而对于该等无效行为,不知情的配偶有权主张取回已出售的财产。
这主要是基于,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应享有平等人权,均不得以非日常生活所需为由,未经对方同意便擅自处理。
然而,若有第三者在此后以善意价格购入该财产,那该出售行为就不再能被追究其有效性问题,然而,无知悉此事的配偶仍可向对方提出要求予以赔偿。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全文41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