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制发了《员工手册》,该《手册》中对离退职制度的规定为:员工不论以什么原因离开公司,三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机密,不得利用公司商业机密、商业技术及商业信息从事相关的工作。朱某在A公司工作,并与其签订了聘用合同,合同约定:在日常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单位的《员工手册》以及各项规章制度。
后来,朱某离职到B公司工作。A公司认为朱某辞职后到与其存在竞争关系的B公司工作,违反竞业限制约定。请问,朱某与A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竞业禁止约定?
法律人士认为,竞业禁止约定只有同时符合形式合法和内容合理两个方面要求时,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
《员工手册》或者企业规章中虽有竞业禁止的规定,但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劳动者已明确表示愿意承担规定中的禁止义务的,不能视为双方之间存在竞业禁止的约定。同时,对竞业禁止的合理审查,主要应围绕对象合理、补偿合理、限制时间合理三个方面进行。
另外,A公司未明确约定给予朱某竞业禁止的经济补偿。故A公司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王富菊)
全文41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