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侵犯警察职责罪行一旦被确认为犯罪并已通过司法程序进行处置之后,通常会在个人品格记录中留下深深的印记——即所谓的“案底”。
之所以会产生案底,乃是因为犯罪的行为已经被详细备案于案。
然而,若该案件最终经由法定程序被证实为无罪,或是依据法律规定被赦免了刑事处罚的话,那么该被指控人则有可能逃脱犯罪案底的追责。
然而,在此过程中所采取的审判方式必然需要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依据充足的证据来作出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袭警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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