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损伤程度鉴定。即轻伤、重伤、轻微伤鉴定或称伤情鉴定。
2、伤残程度鉴定。包括交通事故伤残、工伤事故伤残、意外伤害伤残、打架斗殴伤残。
3、因果关系鉴定。指损伤与疾病的关系鉴定。
4、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医疗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若有,与患者死亡或残疾之间的关系。
5、保险理赔鉴定。是否意外伤残、重大疾病、全残、失能达到保险理赔规定。
6、影像学资料的同一认定。所提供X光片、CT等资料是否为同一人。
7、损伤后误工时间的审查。损伤后休息时间长短的合理性判断。
8、护理依赖程度鉴定、医疗依赖程度鉴定。损伤致残后对护理及医疗的依赖情况判断。
9、致伤物推断或损伤机理分析。从损伤形态推测致伤物或分析损伤形成机理。
10、保险调查。
视力伤残鉴定要做什么项目
1、视力检查
视力检查主要以测远视力为准,采用小数视力记录法。为了检查方便,可将视力表的0.1及0.3之E字剪下,做成硬纸卡,检查者可随身携带。
检查方法:检查应用此二卡,在足够明亮处被检查者与视力卡相距5米,遮盖一眼看0.3卡,E字方向任意调换,若有一眼能看到0.3,即不属视力残疾人。若被检查者不能分辨0.3卡,则用针孔镜矫正再看,若仍不能分辨0.3卡,则改用0.1卡,若好眼通过矫正能看到0.1卡,则属二级低视力。若被检查者好眼通过矫正在5米距离看不到0.1卡,则嘱被检查者向前移动,每向视力表移动1米,则由0.1减去0.02,即患者视力为0.08,如被检查者向视力表移动2米,则视力为0.06(0.1-0.02*2),属一级低视力。
2、视野检查
(1)对照法:被检查者与检查者对坐湖对立,彼此相距1米,两眼分别检查。检查右眼时,被检查者遮盖左眼,检查者闭合右眼,同时嘱被检查者注视检查者的左眼,然后检查者伸出手指或视标于检查者与被检查者中间,从上下左右各不同方向由外向内移动,直到检查者自己看见手指或视标时即询问被检查者是否也已看见,并嘱其看见视标时立即告之,以此来估计被检查者的视野。
(2)视野卡法:用白色硬纸板卡,标出10度视野范围,被检查者与卡片相距1米,嘱其遮盖一眼,注视10度视野卡中央注视点,询问被检查者是否能看到10度视野范围。若不能看见则属于盲(指双眼),若能看到则不属于视力残疾人。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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