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有关规定,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但仍有些人不顾自身安全违规进入高速公路,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日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负事故全责的行人家属要求无责机动车一方和保险公司赔偿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死者许辛(化名)是河北省农民。2006年年底,许辛进入京石高速路时被司机赵华(化名)驾驶的汽车撞出死亡。交通管理机关对事故进行了处理,认为许辛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是发生此事故的全部原因,而赵华没有与交通事故发生有关的过错行为,故最终确定许辛为全部责任,赵华为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赵华支付了抢救费,并给付现金1.5万元。许辛的家属认为许辛的死亡与赵华驾车撞击有直接因果关系,于是诉至法院,要求赵华和赵华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50%的损失,即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1.5万元。
庭审中,赵华认为自己对于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不同意承担50%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则认为,应当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有关规定,保险公司只能按照无责的赔偿限额予以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华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保险公司应在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超出保险公司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部分,法院按照本案具体情况确定赵华应赔偿的份额。故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合计1万元,赵华除已给付的赔偿款外再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合计88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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